2006年10月2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跟异性独处不能随便谈论性话题
上海立法界定5种具体性骚扰形式

  据新华社  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(草案),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,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。
  草案第31条规定:“禁止以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电子信息、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。”
  根据该草案,违背他人意愿,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,使对方的身体、心理产生不适、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。对于常见的几个人聊天有人讲“黄段子”的情况,专家表示,该行为一般不针对某一个人,不一定算性骚扰。
  此间立法专家指出,去年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修正案首次增设了“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”的条文,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,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。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,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,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。

  五种性骚扰形式解读
  语言骚扰: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,询问个人的性隐私、性生活。
  文字骚扰: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,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。
  图像骚扰: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。
  电子信息: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,故意发送黄色文字、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。
  肢体行为: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,如在公共汽车上,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,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,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。